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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和《油气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制度,提高数字化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油气地质资料立卷归档工作,部对《关于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0号)等3个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并修改。现将合并修改后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以下简称《汇交格式要求》)和《油气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要求》(以下简称《立卷归档要求》)印发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贯彻执行:

    一、地质资料汇交人要严格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按照《汇交格式要求》制作和汇交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文件),并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严格按《汇交格式要求》的规定,检查、验收汇交人汇交的电子文档(文件),并进行规范管理。从2017年1月1日起,对不按《汇交格式要求》制作、汇交电子文档(文件)的,不得通过对其成果地质资料的验收,不得为汇交人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三、有关油气公司要按照《立卷归档要求》的规定,做好油气地质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文件)验收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并对验收的电子文档(文件)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小于验收总份数的5%。

    五、本通知有效期为8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0号)、《关于印发〈油气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66号)、《关于印发〈油气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汇交细则〉和〈油气成果地质资料计算机著录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