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科文司《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财教便函〔2014〕85号)要求,我部现启动2015年度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申报工作。为确保项目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在广泛征集各方面科技需求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国土资源部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土资发〔2006〕58号)、《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国土资发〔2011〕137号)目标任务,以“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制定了《2015年度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请各有关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要求积极组织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申请人必须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8〕191号),了解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定位、组织管理程序等有关要求。申报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项目申请、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根据《申报指南》有关目标任务和申报要求,自拟申报项目名称,并在建议书上明确注明符合《申报指南》的款项。项目应明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预期成果和绩效考核指标等,合理安排预算,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执行周期不超过3年。 (三)严格执行查重制度。凡与在研的国家科技计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等专项项目在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等方面重复的,不予立项。各主管单位在组织申报时,应严格查重,避免重复立项。凡科技部认定重复立项的项目,不再报财政部。 (四)强化项目实施与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科研平台建设相结合。优先支持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国土资源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牵头申报项目。鼓励多学科交叉研究。 (五)科学合理配置有限的科技资源,避免过度竞争。已牵头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2014年底未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今年不得再牵头申请项目。项目申请人必须保证80%的工作时间投入到本项目。 (六)实事求是编报经费预算。应根据研究需求合理编报预算,对预算经费额度不符合实际需求、测算标准不合理或预算说明不详细导致无法进行经费评审的项目,将不予评审。 (七)项目研究与标准研制、科普工作相衔接。项目要根据自身特点提交科普化成果,应用研究、示范工程类项目应积极开展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并纳入项目预期成果和考核指标。。 二、申报材料的报送 (一)申报途径。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各直属单位负责组织本省(含共建高等院校)、本单位的申报工作;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申报工作。武警黄金部队负责本单位的申报工作。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质量监督监测中心、工程中心、科普基地,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等科研平台通过依托单位申报项目,并在单位名称后用括号注明平台名称。行政单位不得申报项目。 项目建议书经项目上级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查重、签署审查意见并排序后报送。同时,请组织项目申报单位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书,并组织专家初审。 (二)申报数量。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所属单位,其他部直属单位、武警黄金指挥部限报2项。共建高等院校限报1项,不占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指标。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可单报1项,不占本单位申报指标。 (三)时间要求。请各单位务必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项目建议书(纸质一式5份,附电子版)、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主管单位报送函等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请各单位于2014年6月10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书(纸质一式10份,附电子版)、专家初审意见及专家名单。 可通过国土资源部网站下载相关文件。 三、联系方式 部科技合作司:马 梅 010-66558426 部 财 务 司: 王玉翠 010-66558171 材料报送地址、单位: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政编码100812 联系电话010-66558748 附件: 1.2015年度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2.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建议书(格式) 2014年4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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